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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使用劳务派遣工需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释义
    使用劳务派遣工需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1.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的风险
    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劳务派遣主体资质。某些通信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选择的劳务派遣机构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法》第57条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规定,所选机构仅仅是一般人事代理机构、职业介绍所。这种情况尽管少见,但一旦发生,法律风险是最严重的。若通信企业选择了不具有主体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一旦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在较多情况下,仲裁庭或法院会认定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若出现这种情况,通信企业就要承担本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缺乏支付能力而产生的争议。目前,劳务派遣单位往往拥有大量的派遣员工,但注册资本往往不大,因此由于缺乏支付能力产生的争议不可避免,比如对工资或者工伤赔偿缺乏支付能力。
    首先是劳务派遣单位资质要合法,这是起码的也是最关键的要求。通信企业可以通过审查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来确认派遣公司是否有合法资质。其次是劳务派遣单位实力强、信誉好,有足够能力为通信企业提供服务,承受较大风险。第三是劳务派遣单位具有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能预防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或纠纷。
    2.招聘被派遣劳动者主体不明的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法》第58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由它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招聘被派遣劳动员工既是其权利也是义务。由于劳务派遣这种“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用工模式,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用人要求并不完全了解,或者手中根本无人可派遣。于是,在实务中,就普遍出现了这样一种操作模式:由通信企业招工,招到合适人员以后,再由派遣服务机构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有的不仅这样操作,而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还写上“派遣公司根据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代实际用人单位招聘某某岗位多少名员工”之类的条款,由此带来的是招聘主体的不明确,进而带来的是劳动关系主体的混乱,对被派遣员工造成误导。
    一旦发生纠纷,特别是发生工伤事件等,不管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通信企业,都会被卷进纠纷中。通信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应当尽量避免自己插足招聘被派遣劳动者的过程。如为保证劳动者素质,一定要自己招聘,又要避免发生招聘主体不明而带来的法律风险,通信企业应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出具授权书,授权代为招聘。通信企业代劳务派遣单位招聘的,在招聘时应向劳动者出具授权书或披露其代理人身份。
    3.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通信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是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来确定的。尽管《劳动合同法》第59条明确了派遣协议必备条款,但有许多事项还需要明确约定,否则,原本是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便会转移到通信企业身上。例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福利社会基本保险的发…
    ,工伤事故的申报,派遣员工可以退回条件及退回方式,商业秘密条款等。通信企业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最关键的是注意派遣协议是否“责权明晰”,在对派遣员工管理分工上一个总的原则应该是,通信企业负责劳动过程管理,派遣公司负责劳动关系管理,具体分工可以通过派遣协议及平等协商确定。总之,一份责权明晰、条款完备的劳务派遣协议会大大降低通信企业的法律风险。
    4.要求派遣员工遵守通信企业规章制度引起的法律风险
    派遣员工与通信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派遣员工遵守通信企业的规章制度却是其进行生产经营的必然要求。当通信企业以派遣员工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时,往往会引起争议。但由于派遣员工与实际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要求派遣员工遵守其规章制度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有的通信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了派遣员工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这在法律上也是有问题的。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约定的条款只对合同当事人有效,对第三方是没有约束力的,特别是在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时。通信企业要求派遣员工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尽量不要在通信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来约定,但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在被派遣员工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样,通信企业既可以名正言顺地要求被派遣员工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同时也不会与合同相对性原理相抵触。由此推而广之,通信企业对派遣员工的其他合理要求大多也可采取此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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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3: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