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抵押权存续期间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和抵押权的设立及实现方式。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促使抵押权人积极行使权利,促进经济发展。抵押权的设立相对方便,债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变卖或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抵押权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债、利息、违约金和抵押权实现费用等。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抵押权存续期间是什么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运转,如果允许抵押权一直存续,可能会使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不利于发挥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制约经济的发展。因此,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能够促使抵押权人积极行使权利,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多久 权有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其中,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抵押权是物权的一种,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 当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实现对抵押物的担保权。 1.抵押权设立时,抵押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并不会转移给债权人,因此,抵押权的设立是比较方便的,相对于质权、留置权担保,更多当事人选择抵押权担保。 2.设立抵押权担保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对该抵押物进行变卖,或者是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就成立,如果是不动产设立抵押权的话,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动产需要交付,才能实现权力的转移。抵押权提供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够够就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 3.抵押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和最高额抵押,最常见的是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两种。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还要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等。 拓展延伸 抵押权的法定存续期限及相关规定 抵押权的法定存续期限及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一般为债务履行期限,即债务的到期日。如果债务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可能会根据法院的判决或协议的约定进行延长或缩短。此外,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还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不能超过30年。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的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结语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民法典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即债务的到期日。它的设立方便且能够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使其能够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实现对抵押物的担保权。抵押权的存续期限可能根据法院判决或协议约定进行延长或缩短,但一般不能超过30年。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情况而异,建议在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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