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股东股权变更提交申请材料后,在变更登记之前,公司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