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无效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
释义 | 与会者对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计算存在分歧,观点如下: (一)从合同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 该种观点认为,在合同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如权利人已经认识到合同无效,可直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如未认识到合同无效,则应依照合同主张权利,虽然主张权利的后果会因合同无效而使该项权利归于无效,但因合同无效将依法产生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定债权,其合法的民事权益仍可实现,故上述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合同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这也是上级法院民商事审判条线目前遵循的执法思路。 (二)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 该种观点认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才可能发生财产返还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故上述请求权应自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这也是上级法院民事审判条线目前遵循的执法思路。 (三)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起计算 该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比较复杂,不同的案件往往存在不同的情况,譬如有些损失要得到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之后才能确定,故不宜“一刀切”地划定单一标准,应由法院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判断标准原则上还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收到侵害之时起计算为妥。 经研讨,与会人员对于以下问题基本形成一致观点:第一,关于对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因该项请求属于权利的主张范畴,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对于合同经确认无效后财产返还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应分别情况予以具体分析,包括:一是对于因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应知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规制此类违法行为的角度出发,对于此类无效合同确认后的财产返还请求或者财产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行使,在诉讼时效上应严格限制,其起算点应从合同自始无效时确定。二是对于法律并非明确禁止的交易行为,此类合同在确认无效后,如委托理财纠纷,其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应从该项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起算。三是对于诸如企业间借贷纠纷,因此类合同均约定有履行期限,且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事实上也是履行完毕后产生纠纷的,故在诉讼时效的确定上可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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