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区别 |
释义 | (一)适用条件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监视居住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可以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监视居住:不能9三执行地点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障碍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四)应遵守的规定取保候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改变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公检法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接触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监视居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五)违反规定的后果取保候审: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六)期间取保候审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监视居住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七)其他取保候审保证方式:人保或者物保(不可同时对同一人使用)物保:1000元以上人民币人保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有固定收入和住处义务监督、报告责任行政责任:罚款1000~2万(只可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也是刑附民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以保证前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监视居住方式方法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折抵刑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一日折抵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二日折抵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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