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公安查封的财产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买卖公安查封的财产怎么处理 经法院查封的房屋涉诉通常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房屋已经被查封,一种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对于 第一种情形,实践中一般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这种情形下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明知故犯,违反了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有观点称合同有效,应当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维护权益)。而对于 第二种情形,则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未经查封申请人同意该房屋的买受人也是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的(简单的说,因为我国法律采用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也就是说在房屋变更登记之前该房屋还是属于卖方的);往往在这种情形下,买方可以通过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及赔偿损失进行维权,或者代为偿还债务要求查封申请人申请解封后获得房屋所有权再向卖方主张赔偿。 二、查封财产的处分的规定 财产所有人外债太多,有很多债权人申请查封它的财产,而其个法院由于查封的早,而称作首封,第一个查封的意思,其它只能是轮候查封。对如何确定查封财产的处分法院可分为三种情形,即“一个原则”和“两个例外”: “一个原则”:即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均系某法院的,原则上应当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 “两个例外”:即在上述的处理原则之外,以下两种情形下应当由在先查封的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第一,在先查封的债权即为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其虽未进入执行程序,但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查封的债权以及执行费用等后无剩余的;第二,在先查封债权对查封财产已经进入财产变现程序,且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的优先受偿债权以及执行费用后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在先查封债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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