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或少年工人。 法律严禁使用童工,某些特殊行业需要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工人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工作时间、禁止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童工定义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用人单位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法定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一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