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权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
释义 | 监护权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监护人和抚养人的区别是什么 监护人和抚养人的区别如下: 1、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 2、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基于血亲而产生; 3、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具有法律意义,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监护人有可能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也有可能是被监护人的亲友。 二、小孩的监护人和抚养权到底怎么区分 子女的监护人和抚养权的区分如下: 1、法理不同。监护人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具有法律意义,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监护人有可能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也有可能是被监护人的亲友。 2、监护人的概念大于抚养人。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有抚养权一定有监护权。 三、意定监护人是什么意思 意定监护人是指成年人在清醒时,选择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亲属或者非亲属,书面指定其作为被委托者成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具有普遍保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大意义。 监护权的监护职责如下: 1、身上监护权: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身上照护权,也有管教权的内容。对成年人的监护,内容大体一致,略有区别,不具有管教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居住所指定权、交还请求权、身上事项同意权、扶养义务、监督教育义务和护养医疗义务。 2、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具体内容是:财产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以及禁止受让财产义务。 3、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的代理权。 监护人应当承担两种民事责任: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滥用监护权,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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