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受保护。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规划范围内的车库或车位首先由购买人跟开发商签订合同,以合同的方式取得,而不是小区业主共有。当然《民法典》还规定,车库车位应当首先出售给小区业主。《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