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人借用假名字签借条,是否需要偿还? |
释义 | 借款合同中使用假名字不影响借款事实认定,仍需承担还款责任。借条上未写出借人的名字,若满足相应要件,仍然有效。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假名字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可能构成犯罪或保证担保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分析 一、借钱打借条时用假名字还要还钱么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借条签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并不影响借款的事实认定,若能证明确系同一个人,依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 被告借条写假名字,比较合适的办法是: 1、做笔迹鉴定,确定实际借款人; 2、其他债权凭证,比如汇款单据,证实款项的实际收款人是被告本人。 二、借条上未写出借人的名字还有效吗 借条上未写出借人的名字,但如果该借条具备下列要件的,则该借条有效:订立借条的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借条的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出借人的名字,或者通过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出借人的身份。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为实践性合同,即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了借款为要件的。 三、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假名字怎么办 1、借款人签假名字,要看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是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其他不良动机,在借条上签假名字的,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借款人只是在借条上签了个名字,但并未实际使用该借条,只是一种担保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假名字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借款合同关系,而是保证担保关系。 3、如果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了假名字但实际并未使用该借条,并且已经归还了部分借款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借款人如果仅是借条上签假名字而并未实际使用该借条,而其归还的部分借款也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可以认定为是借款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期、利息、还款方式等条款。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在到期时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有其他约定。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提供真实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借条上未写明借款人的名字,但只要借条满足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性的要求,即可被认定为有效。如果借条上签署的名字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但能证明确系同一个人,则仍需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借款人在借条上签署假名字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可能构成犯罪或者保证担保关系。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谨慎行事,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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