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 |
释义 | 一、刑法溯及力的原则 1、从旧原则原则。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从新原则。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 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新原则的不足,既充分发挥了新法适应当前形势的优点,又认真考虑了旧法当时的具体规定,但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采用的国家不多。 4、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二、我国现行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是怎样的?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从旧)。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从轻)。 3、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现行《刑法》重,则应适用现行《刑法》(从轻)。 4、如果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 《刑法》第四十二亿九千四百九十六万七千二百九十四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三、刑法溯及力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根据有关立法规定,刑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具体刑法条文应当如何适用所作出的规范性解释。中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客观现实是,刑法司法解释在司法活动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大量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罪重与罪轻的界定,主要的依据是刑法司法解释,即刑法司法解释起到了刑法规范的作用。因此,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中探讨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便显得尤为重要。刑法理论界有观点认为,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涉及三个方面: 1、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颁布实施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 2、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自身发布实施以前所发生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 3、刑法司法解释对其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而其自身施行以前,已有司法解释正在生效实施,新的司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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