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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独立预备罪是什么意思?
释义
    一般来说,刑法将准备行为作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之前的行为予以规定的情形,就属于从属预备罪;刑法将准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时,就属于独立预备罪。
    在我国,从属预备罪不是由分则规定,而是由总则规定的。但是,不管从属预备罪是由总则规定还是由分则规定,都存在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属预备罪的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行为?典型的例子是:A为了抢劫银行而准备凶器后被抓获,其准备凶器的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行为?对此,认为,独立预备罪中存在实行行为,但从属预备罪中则不存在实行行为。
    独立预备罪中的准备行为,由分则条文规定为构成要件行为,可谓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或者预备行为的既遂犯化。例如:《刑法》第120条之二规定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该行为原本是恐怖活动的预备行为,但被刑法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处罚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存在于哪些犯罪中?
    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不可能存在于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中,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二)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
    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在犯罪实施期间,或者是犯罪犯罪实施之后进行有效的阻止才会进行产生,所以间接犯罪和过失犯罪是不存在相关的行为。一般犯罪中止是可以免除处罚,犯罪预备未遂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从轻处罚。
    二、犯罪预备有罪免于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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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