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预备是不是罪名 |
释义 | 犯罪预备不是罪名,只是犯罪的一种形态和阶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而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罪名,刑法未规定的,不是犯罪。 一、犯罪准备的终点是什么 犯罪准备的终点是实施犯罪。犯罪准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和创造条件的行为,在这个阶段,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意图,即知道自己的准备行为是为侵犯某一对象创造条件,希望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是为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既可以是行为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形式。根据刑法的规定,预备犯可以比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只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尚未开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低于既遂犯。因此,对预备犯的处罚可以既遂犯轻,比既遂犯轻,减轻或免除。 二、需要资金筹集犯罪资金是不是犯罪预备 是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所以,筹集犯罪资金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有两种类型:一、为犯罪准备工具。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改造、找寻、购买等多种方式,其目的是为犯罪准备最合手、适用的工具。如为杀人而购买刀子,或自制利刃、火器等,为盗窃准备撬压工具、攀登工具等,为投毒购买毒药等均属为犯罪准备工具。二、为犯罪创造条件。为犯罪创造条件是指除为犯罪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全部准备活动,如踩点、跟踪、了解、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地点和最佳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搏斗、诱骗等技巧,均属为犯罪创造条件。【案例】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三、投毒后算犯罪预备吗 投毒后,如果处于投毒的准备阶段,被害人并未出现,那么算犯罪预备。如果犯罪人本身在场,只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不算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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