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在以下九点中有任何一点或几点的有利条件,在双方都想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更容易养权。具体有以下九种: 1、对方患有长期未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对方有抚养条件而不履行抚养义务的; 3、自己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4、子女随自己方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5、自己方没有孩子,而对方有其他孩子; 6、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表示愿意与自己生活; 7、自己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 8、对方有不良习惯,如赌博、酗酒、吸毒等; 9、对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