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之前损坏的风险由谁承担 |
释义 | 在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之前损坏的风险一般由卖方承担。 一、贷款买卖合同支付前的货物毁损的风险谁承担 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前承担货物毁损风险的主体是: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承揽合同中的风险经济负担是怎样的 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是: 1、包工不包料的,定作人尚未将原材料交付承揽人时,原材料损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2、定作物按时交付的,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定作人之前劳动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 3、如果承揽人交付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劳动成果损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等。 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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