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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释义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前者是后履行方对先履行方不履行债务的抗辩权,后者是先履行方对后履行方无法履行债务的抗辩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先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时,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履行请求;若先履行方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相应履行请求。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若确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情形,可中止履行。
    法律分析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1)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所享有的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拓展延伸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及适用场景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在法律领域中常见的两种抗辩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对方违约或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时,可以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并要求对方履行。而不安抗辩权则是指当一方对对方的履行能力存在疑虑时,可以以对方不安全履行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两者的区别在于先履行抗辩权强调的是对方的违约行为,而不安抗辩权则关注的是对方的履行能力。在实际应用中,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确信对方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对方履行能力存在疑虑的情况下。
    结语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是法律领域中两种常见的抗辩权利。先履行抗辩权强调对方的违约行为,而不安抗辩权关注对方的履行能力。在实际应用中,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确信对方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对方履行能力存在疑虑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互负债务时,应按照先后履行顺序进行履行。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此外,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能够确切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等情形,可以中止履行。这些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权利和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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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20:3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