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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浙江省
释义
    浙江高温补贴政策要求企业在高温天气下给予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的补贴。企业需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如停止室外作业、限制作业时间、提供清凉饮料等。注意事项包括清凉饮料不能抵扣补贴、发放补贴需列明工资清单并保存记录、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一、浙江高温补贴政策
    1、浙江高温补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2、标准: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3、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4、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5、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浙江高温补贴政策注意事项
    1、注意:“清凉饮料”不能抵补贴;
    2、除了发放高温补贴,用人单位还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抵扣高温补贴。
    3、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2年。
    4、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结语
    根据浙江高温补贴政策,企业应当重视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提供必要的津贴。同时,注意高温补贴和清凉饮料的区别,不能用清凉饮料来抵扣高温补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保存相关记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高温作业情况和津贴发放方面有争议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企业的责任,应该切实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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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4: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