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职工个人今年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交率,而单位资助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就等于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交率。 2.职工个人工资是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尽管每个地方缴纳比例不一样,但是一般都是个人和单位各缴纳工资总额的8%-12%。 3.住房公积金虽然是归个人所有,但是在一定的时期内又不完全等同于个人的实际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不能由住房公积金所有者任意使用,只能在法理范围内专项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建住房等项目。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