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复议前置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
释义 | 复议前置的行政案件有: 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 2、治安管理处罚案件。 3、纳税争议案件。 4、工伤保险案件。 5、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6、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尘凳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综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应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但若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洞销的,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复议前置的行政案件有: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2、治安管理处罚案件。3、纳税争议案件。4、工伤保险案件。5、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6、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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