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人高空作业受伤的责任原则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高空作业致害责任既然是工业事故,那么受害人尽管可能会有其他第三人,即不属于事故单位的人,但是受害人主要是高空作业的工人。因此,高空作业致害责任经常与工伤事故责任竞合。对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高空作业的作业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对于造成本单位工人损害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受害工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类似于本案中临时雇用的工人,属于事实的劳动关系,作业人也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能因此而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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