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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水利工程安全事故防护安全措施及法律规定
释义
    水利工程安全事故防护安全措施
    遵循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指导下,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安全评价,企业及施工单位应判断和预测建设过程中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并针对安全隐患提早做出安全防护。安全评价体系可以实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控制,企业应用这一体系,可以优化施工工艺、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例如,根据安全评价指标,企业可以避免或尽量少使用不安全的施工工艺和不合适的施工设备,并预先找出施工或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针对隐患因素制定出合理的预防措施。此外,进行安全评价还建立永久性的工程施工信息底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时可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为了实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从事后分析型到事先预防型的转变,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安全评价指标,注重各方面的因素。例如对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经验水平、安全意识进行考核、进行施工前安全技术培训、加强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注重机械设备的风险,对脚手架工程、施工机械器具、消防安全设施等做出要求,严格执行各项防范措施。
    实施信息化安全监测
    安全监测为工程安全鉴定提供必要的实测资料及分析成果,同时为工程建设及工程运行管理提供决策。企业需要一套科学的信息化监测体系,包括施工现场监测、监测资料整编分析和反馈等多个部分。安全监测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测,如观测断面、变形监测、地震反应监测等,同时对施工通道如坍塌、流沙、膨胀性围岩等发生概率进行分析,防止入口通道发生事故,对人员及设备造成影响。此外,地质条件以及气候环境等都会影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为了实现安全检测目的,安全检测管理网络应完成不同方面的数据采集、并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以降低施工中的安全风险。信息化安全检测不仅应完成其基础功能,还应不断完善的前瞻性设计要求和当前系统应用的工程实际需求,为工程施工的全过程提供服务。对于监督员来说,要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全过程进行电子化填写、存储、备案,同时利用网络优势,对工程情况进行实时调整和记录,最大程度提高监督效率和监管效果。
    水利水电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应将施工建设与安全监督工作紧密结合,使整个施工过程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网络化。国家的重视以及市场的需求,对于水利行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未来几年,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借助科学技术,从法律法规的落实、安全评价指标的应用以及实时监测系统的配备上,逐渐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以及行业的进步。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
    (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
    第十三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节录)
    (1998年3月1日)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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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5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