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受理申报应在报案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拨付工伤保险金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若对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诉,申诉应在10日内受理,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告知申诉结果。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5日。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自受理工伤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将工伤保险金拨付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若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申诉或者诉讼。”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受理申诉应当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申诉人告知结果。” 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作出决定的期限的,保险机构应当在决定作出期限届满前告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受雇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以上是工伤保险受理和处理的时间周期的法律分析和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