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补正通知后,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已补正的材料和商标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挂号邮寄至商标局。除要求补交异议书副本以外,其他补正的材料仍须提交一式两份。一、补正的书件必须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二、补正的内容一定要按补正的要求填写清楚、准确。三、补正的时限为自当事人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当事人应将商标局的发文信封作为收文日的凭证,连同商标局的补正通知一并附上送达商标局。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必须加盖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