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婚前房产的增值部分如何分配。 |
释义 | 离婚时婚前房产的增值部分的分配:如果是一方的婚前房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不算夫妻共有财产,另一方无权分配;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房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该增值部分可以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交给法院判决。 一、增值的婚前房产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增值的婚前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权以登记时间为准。首先,该房屋不属于一方在存续期间投资个人财产的收入,其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房地产收入。而且房子的产权证是婚前取得的,个人拥有房子的完全产权,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房屋出售之前,其增值部分是不可得利益。虽然房屋增值,但不是婚后投资收益,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二人共同还房贷产权如何分割 如果是婚后购房共同还房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果是婚前办理按揭购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而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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