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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离婚与他人保持亲密关系是否违法?
释义
    未离婚与他人同居违法,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婚姻关系造成伤害,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包括重复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型,以及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结婚或同居。重婚行为严重破坏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明确禁止。
    法律分析
    一、没离婚和别人在一起犯法吗
    1、没离婚和别人同居犯法,民法典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婚姻存续期间,和他人同居,违反了民法典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了婚姻关系。
    2、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已婚非法同居的认定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拓展延伸
    未离婚者与他人保持亲密关系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未离婚者与他人保持亲密关系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存在会对未离婚者与他人的亲密关系产生影响。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域,婚姻法可能规定了婚姻期间禁止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规定,违反此规定可能被视为婚姻不忠或婚姻破坏行为,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如离婚、财产分割、赡养费等。此外,如果未离婚者与他人保持亲密关系导致他人的伤害或损失,可能面临侵权诉讼、道德责任等法律责任。因此,未离婚者在与他人保持亲密关系时应当谨慎行事,遵守法律法规,以免承担法律风险和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未离婚者与他人保持亲密关系存在法律风险和责任。未离婚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可能破坏婚姻关系并受到民事处罚。而重婚行为,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将受到刑事处罚。因此,未离婚者在与他人保持亲密关系时应谨慎行事,遵守法律法规,以免承担法律风险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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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3: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