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民政局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
释义 | 夫妻在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之前,就需要先就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协商。因此,这种情况下分割夫妻财产,主要是根据双方的商议、沟通确定。 依《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此时,经过商议也可以将所有财产分给其中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法院离婚民政局知道吗 法院离婚民政局知道。法院判决离婚后,法院判决书就等同于离婚证,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与离婚证有同等效力。同时法院会邮寄一份判决书给户口所在地民政局,所以不需要再去民政局审核。 二、办理离婚登记要带什么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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