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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房两卖第一买受人要会怎样维权
释义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另外,一房两卖的情形具体有三种。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三、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无法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一、购房欺诈赔偿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遇到房屋买卖欺骗欺诈的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有以下五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或者所售房屋系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5)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购房合同纠纷公司索赔怎么办?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安置房屋的事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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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3: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