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烈属包括哪些家属 |
释义 | 军烈属是指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一般是指,父母、配偶、子女、符合条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烈士的亲属。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6、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7、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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