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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当得利是侵占么
释义
    一、不当得利是侵占么
    不当得利不是侵占,不当得利:顾名思义那就是没有经过正规的途径而获得的一些利益,此时受害者为利益的主人,这个不得当利益损害或者是这个利益的拥有者失去了自己的利益和一些权益,所以这个不得当利益是使他人遭受了一定的损失和伤害而获得的利益。
    什么是侵占:侵占和不得当利益有一些不同,侵占其实是自己将别人寄存的物品和东西或者财务,以及自己在一些公共场合捡到的东西、物品,还有别人遗漏的东西据为己有的一种行为,而且经过这个物品所有者的催还而拒不交还,还有一个特点使不得当利益不具备的,那就是侵占的数额还比较大,比较多。
    当我们理解了这两个的定义时,我们首先就可以知道这两者的不同点:
    1、性质不同,不得当利益时由于使利益所有者受到损伤的一种民事行为,虽然不得当利益和侵占都触犯了相关的法律,但是不得当利益属于民事方面的责任。但是侵占就不一样了,我们已经知道这个侵占的后果都比不得当利益要重,所以性质也要比不得当利益要强,是属于刑事方面的责任。
    2、不得当利益和侵占的对象不同,不得当利益是由于利益的拥有者的疏忽或者是他人是强行获得利益而造成的损失,在这个关系中,或者利益的对象叫做受益者,利益损失的对象叫受害者,那么这时受害者是这个关系里面的债权人,也就是说有一天这个不当得利益的人会把这个利益还给这个受害人。另外一个特征就是这两个对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这个第二个特征,第三个特征就是这个取得利益的人在法律上没有受到这个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他人取得不得当利益是违法的民事责任的行为。
    而侵占所面临的对象就没这么负责,甚至是严重犯罪的行为,首先我们知道,侵占的一个前提就是犯罪者是抱着故意和侥幸的心态来侵占他人的财物,物品或者是遗落物的,而且这个数额也比较大,拒不交还更加重了这个侵占的罪行。
    这是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另外它们之间的联系就是在一定的条件和情况下,不当得利也有可能成为侵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
    不当得利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1、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后,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基于不当得利获取的利益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不同而存在差别;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不当得利之债中,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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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9:5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