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法律一般原则,财产灭失的风险,由财产的所有人负担。所以,质物灭失的风险,由质物的所有人(即出质人)承担。如果是因质权人的过错造成质物灭失的,质权人应当对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款项属于质权的范围,质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优先权。 一、可作为质押物质押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金钱质押。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权利质押。 二、下列情形监管终止: 1、质押关系消灭,质权人发出《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2、原监管人为新的监管人所取代。 三、下列情形监管不得终止: 1、质押物监管协议期满,但质押关系未消灭; 2、质押物部分解除监管,质权人发出《解除部分质押物监管通知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