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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侵权应诉带什么资料?
释义
    著作权侵权应诉所需资料及起诉步骤:提交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提交能证明赔偿数额的证据;搜集证据、证明著作权成立、证明侵权行为存在、选择管辖法院、采取起诉前措施、立案准备开庭、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著作权侵权应诉带什么资料?
    1、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主张文字作品著作权的应提交书刊,未发表过的应提交原稿;主张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应提交照片;主张电影、电视、录像著作权的应提交程序软件、硬盘及文档等等。
    2、著作权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3、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复制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
    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版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当著作权遭受他人侵害时,应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并迅速委托律师介入,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
    二、著作权侵权如何起诉?
    (1)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2)证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权本身成立
    第一,证明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归属于原告。
    第二,证明争议作品的存在。即原告应提供具体的作品,如书籍、录音等。
    第三,证明作品享有著作权。
    (3)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具体的侵权方式
    对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情况,原告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被告实施并且在被告使用后的相关证据。
    一般情况下,只要原告证明了具体侵权行为方式的存在,也就同时证明了侵权行为的存在。
    (4)选择管辖法院
    作为原告,选择法院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原告原则、原理被告原则、选择较大城市的原则。
    (5)起诉前的措施
    作为原告应考虑申请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
    (6)立案、准备开庭
    (7)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自己因侵权所受经济损失的证据;或被告获得非法利润的证据;或许可他人使用时获得许可使用费的证据。
    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复制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起诉著作权侵权时,需要先收集相关的材料,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存在,然后去著作权侵权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提交起诉状,说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后决定受理的,会开庭审理此案,下达判决书。
    结语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包括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著作权继承人的继承证明、被控侵权复制品及其销售发票等。同时,原告还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委托律师介入,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原告还应提交能证明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在起诉前,原告还需考虑申请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选择管辖法院时,应考虑方便原告、原则被告和选择较大城市的原则。最后,原告应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如经济损失、非法利润或许可使用费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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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3:4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