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该收集怎样的证据 |
释义 | 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该及时进行收集、留存证据,以此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一)保留好原始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在遭受暴力后及时拍下受伤部位的照片,如果家里或者身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录音、摄像等。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保存好原始的文件。 (二)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则一定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 (三)要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或者调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日后进行诉讼时,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 (四)遭受严重的家庭暴力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俗称人身保护令。 公安机关可以在人身保护裁定中禁止施暴人在一定范围内接近受害人,否则可以予以处罚。一旦获得公安机关的保护裁定书,可以作为遭受家暴非常有力的证据。 一、哪些证据能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1、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证据: 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以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 证人证言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2、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3、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 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4、有赌博、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的: 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 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如证人或证言;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书。 5、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患有精神病人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或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等。 二、家暴离婚需要证据有哪几种 对于家庭暴力的证据,有直接证据,比如:出警记录、受伤部位的照片、就医留下的病例、医疗费单据等等;还有间接证据,比如邻居或者家人的证人证言等。如果遭受了家庭暴力,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并留下出警记录,出警记录是证明力很高的证据;其次,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应当及时就医,留下相关的病例、受伤部位的照片等;最后,在受到暴力对待的时候,要积极向他人求助,比如邻居、家人、朋友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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