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烈士兄弟姐妹不一定算烈属。,烈士兄弟姐妹需根据年龄进行判断,未满18周岁弟妹算作烈属。根据《烈士褒扬条例》条例解释第一条,所说的“烈士家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的弟妹,及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有下列情况的,可为烈士:,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2、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4、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法律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一条 所说的“烈士家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的弟妹,及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