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2)收养人未满30周岁而收养的; 3)非近亲收养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两人年龄差距不足40周岁的; 4)被收养人超过14周岁的; 5)生父母因超生而将子女送养;或将独生子女送养拟再领取生育指标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