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 |
释义 | 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涉及多个被告人,从目前的情况看,对共同犯罪案件的每个被告人都实行开庭审理,实践中难以做到。因为开庭涉及到许多部门的协调配合,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目前司法资源十分有限的条件下,没有必要对每个被告人都实行开庭审理。 《规定》第十四条第(五)、(六)项规定:对共同犯罪中没有判处死刑且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检察院和辩护人在开庭前表示不需要进行讯问和质证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对没有被判处死刑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行,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对被告人所犯数罪中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事实清楚且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规定》将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结合起来,将开庭审理的重点放在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的犯罪和控辩双方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等方面,既能保障开庭审理的效果,又能发挥书面审理的优势,使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有机结合,做到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实现最大的公正收益。 一、怎样指定辩护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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