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用:按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计算,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工作损失费用: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工作损失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食品补贴: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食品补贴标准计算。 (4)护送费:如果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专人护送,则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贴:根据残疾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医疗补贴标准计算。 (4)护送费用:如果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专人护送,则不超过15年,则不超过60年,则按照医疗事故发生的平均丧葬费用证明。 (8)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根据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死者生前或者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的实际扶养和无劳动能力计算。16岁以下的,支持16岁。16岁以上但无劳动能力的,支持2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根据患者实际必要的交通费用计算,凭证支付。 (10)住宿费: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贴标准计算,凭证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的年平均生活费用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不得超过6年;残疾的,赔偿年限不得超过3年。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近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