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婚后拆迁分房屋,视为共同财产,有四种情况:1)婚前财产,安置房另一方有产权;2)婚前财产,夫妻共同扩建或添附,另一方有产权;3)父母财产,安置房夫妻均有产权;4)父母财产,夫妻共同扩建或添附,夫妻均有产权。 法律分析 婚后拆迁分得的房子算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被拆迁房屋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安置房按照使用人口标准安置,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2、被拆迁房屋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3、被拆迁房屋为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按照使用人口标准安置,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4、被拆迁房屋为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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