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离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
释义 | 一、离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7、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8、有请求法庭支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的权利; 10、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予以承认或反驳提起反诉的权利; 11、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12、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权利; 13、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3、提供证据; 4、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二、离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当事人应当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不提供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2、提供书面证据,应按时间或种类依次排列编号,并用标准a4纸装订整齐。 3、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的证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线索。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5、在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6、提供证人或证人证言的,应当说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住址、联系电话。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预付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补偿等费用。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7、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8、当事人举证要求是,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不得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建议您咨询有关律师,毕竟他们的知识更专业、经验更丰富,避免无所谓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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