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法中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包括哪些? |
释义 | 中国民法典对直系血亲之间的婚姻有明确限制,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禁止结婚。同时,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姊妹、叔伯姑舅姨与侄甥之间也不得结婚。对于拟制血亲关系,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民法典适用直系血亲的规定,禁止结婚。然而,对于拟制旁系血亲关系,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可以结婚。 法律分析 一、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三、拟制血亲能否结婚的规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但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民法典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问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是禁止结婚的。而对于拟制血亲之间的结婚,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然而,根据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养父母子女之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应视为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之间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可以视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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