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风险提示:企业是否应当进入破产程序,应当以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条件为标准进行确定。从企业“从生到死”的历程来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非仅在出现解散事由之时,在企业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都可能出现因经营不善导致企业具备破产条件的情形。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