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胜任工作的是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经过重新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新岗位。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用人单位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法律分析 1、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劳动法》第4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下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要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 (2)对劳动者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调岗; (3)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 只有在满足这样的一个前提下,用人单位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主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需要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义务。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解除:不胜任工作的雇员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通常是由雇主发起的,但在某些情况下,雇员也有权解除合同。对于不胜任工作的雇员,他们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雇员应当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胜任工作,例如通过工作表现不佳的记录或其他证据。其次,雇员应当提前通知雇主,并与雇主进行协商,尽力解决问题。最后,如果协商无果,雇员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涉及到一定的法律风险和后果,因此建议雇员在采取行动之前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满足重新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并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义务。同时,劳动者也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建议在采取行动之前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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