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效婚姻有下面几种情况: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如果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婚姻后,就涉及到双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因为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宣告无效,双方的财产与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但在处分共同债务时可参照婚姻法第41条、民法通则78条、物权法94条等法律规定。其财产与债务应当按照来源和使用消费合理的处分。一方婚姻缔结之前的债务或者此后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共同生活期间因为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有共同财产的可以折价或变现的方式用于优先偿还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共有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