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强制执行名单 |
释义 |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已履行判决书的被执行人不会上失信名单,而已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删除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执行顺序不应强制执行等情形不纳入失信名单。同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和解协议、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等情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删除后六个月内不支持再次纳入名单申请。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生效的判决书已经履行的,被执行人是不会上失信名单的,如果已经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应该删除名单。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后,已经履行生效的判决书不会使被执行人上失信名单。如果被执行人已经是失信被执行人,根据规定应该删除名单。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将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被采取财产措施、履行顺序在后且不应强制执行、以及其他无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此外,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如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等情形。在删除失信信息后,如被执行人再次满足纳入失信名单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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