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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释义
    我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破产立法、对各项破产制度和破产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一般准则。我国破产法有以下两项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原则国家干预原则,是指为确保破产程序能公正、有序地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行政、司法行为干预破产程序。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为:
    1、行政机关对破产程序的干预。行政机关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一般表现为对破产程序的发生、具体的破产活动以及破产后果的干预。如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务企业申请破产的,应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
    2、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全面干预是国家干预原则的最主要体现。无论是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的和解和整顿,还是破产宣告、清算组成员的选任、破产清算以及破产程序的终结,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介入和主持下进行的。第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破产法在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到清偿的同时,亦兼顾了债务人利益的保护。破产制度之所以产生,就是为了避免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适用一般强制执行程序所带来的不公正受偿的结果。通过破产程序,可以确保债权人平等、公平受偿。
    破产立法应当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债权人自治原则
    破产事件就其本质而言乃是概括解决民法上债权债务关系的非诉讼事件;破产程序在一定的意义上就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整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活动和过程。所以,破产案件具有私权纠纷的性质和特点,它尽管往往关涉到众多的民事主体,但一般与社会公益或国家利益无关。基于破产程序的非讼性质以及破产案件的私权内容,破产法应当实行债权人自治的原则。所谓债权人自治,实际上是一种由债权人对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的自我管理形式。实行债权人自治的主体形式主要是由全体债权人构成的债权人会议以及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
    公平原则
    公平是破产程序应当实现的最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破产程序应当贯穿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方面。对债权人而言,公平原则一方面要求对在实体法上具有相同性质的债权人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从而体现破产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另一方面又要求对在实体法上具有不同性质的债权人做到区别对待,形成先后次序,从而体现实体法的原则精神和价值追求。作为前一方面的具体表现,破产法应当就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申报权、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权、表决权、异议权、监督权、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权、对破产财产的按比例分配权等等重要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作出明文规定。
    作为后一方面的具体表现,破产法需要将各种性质的债权或权益区别开来,分别就诸如破产费用、共益债权、劳动者工资与其他费用、国家税款、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普通债权以及劣后债权等等的实体权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实现途径、先后顺序作出明文规定。对债务人而言,公平原则要求破产法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前提下,同时兼顾对债务人合法权益以及再生能力的维护。
    这具体体现在债务人所享有的破产申请权、强制和解权、破产重整权、自由财产权、破产免责权、复权申请权等等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方面。此外,破产立法还应注意对破产程序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债权人代表、破产清算人、和解监督人、重整
    执行人等等这些特殊破产机构或人员的权限和报酬作出合理规定,也是公平原则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和具体表现。可见,公平原则是破产法律关系主体享有各种权利的理念基础,破产法就其本质内容来说无非是对这种种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具体规定而已。
    效率原则
    现代司法程序的重要价值指标之一便是法院在单位时间内化解案件的能力与比率。这就是所谓的效率价值或效率原则。效率原则也是我国破产立法所应贯彻的一项基本原则。效率不仅指办案速度,而且还指处理案件所换取的效益,效益内含于效率当中。办案效率变低,意味着当事人发动和利用破产程序所耗费的成本增大。当这种成本之和大于可能得到的效益时,当事人自然不会积极地诉诸并利用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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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2:5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