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逃逸一般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上述情形下由该逃逸行为人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