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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如何进行申诉?
释义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评定,是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申请单位或个人不服鉴定结论可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但超过时限将不予受理。然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方不满意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结论,以及单位缴费费率、医疗机构服务等方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不可诉的,但工伤认定相关方仍有其他法律途径争议。
    法律分析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如果申请人超过了15日才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不可诉的。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结语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重要评定,对于受伤害职工的保险待遇具有基础和前提条件的作用。申请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但需在15日内提出。超过时限的申请将被上级委员会以超时为由不予受理。此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是不可诉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解决对工伤认定申请、结论、费率、协议履行及待遇核定等方面的异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v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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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8: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