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对高温费的规定 |
释义 | 高温津贴规定和未成年工保护是劳动法的重点。高温津贴要求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给予津贴,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未成年工禁止从事危险劳动,用人单位需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分析 一、高温费劳动法是怎样规定的 1、关于高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每年六月至八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一般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六十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三十三度以下的、不含三十三摄氏度,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四十五元的标准发放。 2、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三十五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三十三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二、劳动法对雇用未成年工有什么规定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拓展延伸 高温津贴的劳动法法规研究 《高温津贴的劳动法法规研究》是一项关于劳动法中对高温津贴的规定的研究。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其中包含了对劳动条件的规定,其中之一就是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指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的一种补贴,旨在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本研究将对劳动法中关于高温津贴的法规进行深入分析和解读,探讨其具体的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发放标准等方面的问题,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和企业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结语 高温津贴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而设立的一种补贴。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无法有效降低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到33摄氏度以下的情况下,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的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高温津贴的劳动法法规研究》旨在深入分析和解读劳动法中关于高温津贴的法规,为相关从业人员和企业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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