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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判刑后是否能够获得监外执行?
释义
    监外执行存在的问题:一是司法机关之间配合衔接不到位,导致交付与执行脱节;二是执行机关监管工作松懈,缺乏规范化管理。公安派出所缺乏对监外执行工作的重视,只注重刑事案件的侦破,而疏于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考察。执法人员对罪犯监管实行单线联系,未公开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和执行期限,导致监管无法做到社会化。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工作没有经常化、制度化,监督考察活动流于形式。
    法律分析
    判刑是可以监外执行的,被判处“管制”处罚的罪犯,不收监,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监外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核准可以假释。
    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机关之间配合衔接不到位,交付与执行脱节
    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等司法机关在对监外罪犯交接执行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导致交付与执行工作脱节。如人民法院对罪犯宣判缓刑、管制后,应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交或邮寄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通知缓刑、管制罪犯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但罪犯是否报到,派出所是否接收,公安、法院互不通气,交接环节存在漏洞,为罪犯脱管失控埋下了隐患。
    (二)执行机关监管工作松懈,缺乏规范化管理
    按照法律规定,监外执行罪犯应当归该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管,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予以协助、配合。但在实践中,个别公安派出所由于缺乏对监外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存在有“重办案、轻监管”的执法观念,往往只注重刑事案件的侦破,而疏于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考察,在人、财、物大流通的社会转型时期,这些非监禁刑的服刑罪犯极易失控脱管,使行刑活动、监管组织形同虚设,刑罚效果无从体现。主要表现在:
    一是有的执法人员对罪犯监管实行单线联系,未按规定公开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执行期限及监管组织成员等。由于不具备公开性与公示性,老百姓看不到,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管不到,以致对罪犯的监管无法做到社会化,配合任务无法落到实处。
    二是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工作没有经常化、制度化,监督考察活动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负起管理监督的责任。
    结语
    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司法机关之间缺乏配合衔接,导致交付与执行脱节。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机制,使得交付与执行工作存在漏洞,为罪犯脱管失控埋下了隐患。其次,执行机关的监管工作松懈,缺乏规范化管理。一些公安派出所重视刑事案件的侦破,但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考察不够重视,导致监管组织形同虚设,刑罚效果无从体现。因此,需要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同时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工作,确保刑罚执行的有效性和社会安全的维护。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一十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被收监执行后,所在看守所应当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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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9: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