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共同犯罪对结果加重犯负责吗 1、如果共同犯罪人对加重结果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其行为也没有导致结果加重的情况发生,就不需要对结果加重犯负责。 二、对共同犯罪人可否适用拘留 1、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如果存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情形,可以先行拘留。 2.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共同犯罪的犯罪人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其没有参与实施结果加重的行为,对加重结果也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就无须对加重的结果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该内容由 杨国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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