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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是否可能宣判无罪
释义
    取保候审不代表宣判无罪,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间有一些限制,如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在特定情况下,嫌疑人可能会被逮捕,如故意实施新的犯罪或企图逃跑等。无论是否取保候审,嫌疑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取决于提交的证据。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的侦查工作不会停止。
    法律分析
    一、取保候审是否可能宣判无罪?
    可能宣判无罪,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嫌疑人是否有罪,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期间有哪些限制?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取保候审期间可逮捕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虽然取保候审可能宣判无罪,但也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宣告有罪,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并不取决于嫌疑人被采取了哪种刑事强制措施,主要还是在于公诉方提交的证据。法律从未规定过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一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的侦查工作是不会停止的。
    结语
    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嫌疑人是否有罪,它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一定条件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一系列限制和规定,以确保案件的正常进行。虽然取保候审可能宣判无罪,但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主要取决于公诉方提交的证据。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间的侦查工作也不会停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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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51:15